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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章程

 

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

英文译名:Guizho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the Popularization and Cre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爱科创、科普的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干部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贵州科技创新、科普创作队伍,提高贵州科技创新、科普创作水平,为贵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科创、科普、赛事、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技创新和科普创作人才,发展壮大科技创新和科普创作队伍;

(二)组织编创出版科普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通过主办、合办或协办科普杂志,报纸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新媒体平台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创作,做好科普传播;

(四)通过办好会讯,开展科普评论、征文和竞赛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创作,促进科普创作水平和科普作品质量的提高;

(五)扩大协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满足公众对贵州科创协会及其会员、作品、成果的探求;及时反映、反馈科普市场的供需情况;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政府的委托,发挥智库作用,开展有关科普创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与国内、主要是省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作品或共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十)举办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和服务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科普图书1种以上或播发短篇科普作品3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作者、译者和评论工作者;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省性科普评奖或其他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者;

5.热心科普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编审和编导人员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6.在科普写作及科技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

(五)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审议通过;

3.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单位会员

1.提交单位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该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该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时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

3.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单位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汇报当年有关的活动小结和下一年活动计划,也可通过本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委托的省级协会提交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会的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名监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1年6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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